为规范小球中心所辖项目布局工作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与活动开展水平,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项目布局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小球中心)所辖运动项目布局工作的管理,有序拓展布局地区和布局单位,提升运动项目的开展水平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球中心运动项目的布局地区,分为省级地区、市级地区和县级地区,按照项目的开展单位数量和办赛参赛频度进行认证定级。
第三条 小球中心运动项目的布局单位,包括开展单位(K1-K9级)和服务单位(F1-F9级),按照基础设施、人员配备、服务人群、活动参与度等进行认证定级。
1.省级:每个省有两个以上的地市开展该运动项目,且每年举办一次以上该项目的省级比赛和参加一次以上国家级或国际级比赛;省级地方财政拨付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用于该项目的推广和发展。
2.市级:每个地市有三个以上县区开展该运动项目,且每年举办一次以上该项目市级比赛和参加一次以上省级或更高级别的比赛;市级地方财政拨付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用于该项目的推广和发展。
3.县级:每个县区有四个以上该项目的开展单位,且每年举办一次以上该项目县级比赛和参加一次以上市级或更高级别的比赛;县级地方财政拨付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用于该项目的推广和发展。
第六条 开展类布局单位(K系列),应具备符合该运动项目等级标准的场地器材、师资力量和运动队伍等基本条件,积极参加或承接布局地区和小球中心的培训、比赛等活动。
第七条 开展类布局单位,根据其推广普及、人才培养、日常训练、参赛成绩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分级,分为K1-K9共九级。
第八条 服务类布局单位(F系列),应具备符合该运动项目等级标准的场地器材、食宿设施、保障团队等服务条件,积极承接布局地区和小球中心的培训、比赛等活动。
第九条 服务类布局单位,依据其基础条件和在公共服务、社会效益、行业支持等方面的贡献情况进行分级,分为F1-F9共九级。
第十条 布局单位按照《体育总局小球中心运动项目布局单位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发布)进行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布局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布局地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同,但优先级在布局地区之后。
2.布局地区以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为申报单位;布局单位以法人机构为申报单位。
小球中心于每年三月底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认定、更新本年度布局地区和布局单位,并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名录,颁发年度证书。各布局地区和布局单位根据小球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制作牌匾。
第十四条 小球中心将对布局地区和布局单位的日常运营、活动开展、硬件设施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布局地区和布局单位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小球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接受考核。
第十六条 小球中心将根据监督与考核结果对布局地区和布局单位进行奖励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补助、项目支持、降级或取消资格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配套细则——《体育总局小球中心运动项目布局单位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暂行)》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变化,将适时修订与完善。